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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过长的质保期和质保金的风险

企业法律服务 2023年4月22日 507

【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双方分别于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6月17日、8月27日、9月17日签订四份《物资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法兰、焊条、弯头等,货到经验收合格,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挂账后付款,现汇结算,合同金额的5%为保证金,质保期6个月,质保期满双方无异议后退还保证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货款总价109610.24元,原告还按约定向被告开具了价值109610.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货款85682.55元,尚欠23927.69元,其中包含按总价款5%扣留的质保金5480.00元,庭审中,被告对质保金数额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含质保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解收到的货物及价款数额与原告诉求不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为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原告主张的数额相符,被告承认的总价款的5%的质保金数额5480.00元亦可反应出总价款数额为109610.24元,故可认定被告向原告购货的总价款为109610.24元,进而认定尚欠原告23927.69元(含5480.00元质保金)。因原告起诉主张的数额为23819.94元,低于实际欠款数,应予支持,超出部分因原告未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葫芦岛航锦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凌河区宏泽五金水暖经销处货款23819.94元

【无锡律师刘波评析】约定过长的质保期,并约定期满后支付剩余货款的5%-10%,会导致出卖人迟迟拿不到尾款。为防范上述法律风险,建议:1、在收货单一栏约定外观质量异议期,超过异议期则视为质量合格;2、通过诉讼对出卖人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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