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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要求员工工龄清零合理么

企业法律服务, 劳动纠纷 2020年7月13日 1,132

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如新的法定代表人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签订,因为这并不影响你原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以后若真的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符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你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附法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赵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仲裁机构立案时会要求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是如果主张工资待遇、继续履行合同等不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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