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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一般应当即时检验

合同纠纷 2022年6月7日 605

在双方当事人未对检验期间做特别约定且标的物非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通 常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后即时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了签收即视为检验的一般原则,特别是买受 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其后买受人提 出自己在签收时未检验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对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瑕疵担 保责任的请求通常不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未能对数量和外观瑕 疵进行检验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中检验期间的确定规则在司法 实践中也可类推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等类似合同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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