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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间借贷的流质条款无效

合同纠纷 2021年1月26日 1,192

涉及民间借贷的流质条款无效

关于焦点二,东泰公司和刘益成为涉案商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上所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购买商品房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是对借贷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防止居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牟取不当暴利,损害债务人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借贷的担保,亦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规定。且如按双方约定的价款履行合同,亦损害了东泰公司其他债权人和东泰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刘益成关于合同有效的主张,因违反《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国盛公司诉请合同无效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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