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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相关细节

债务追讨 2022年6月7日 621

抵押担保,是指借贷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债务人或第三人 的指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此期间,不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 物的占有。由于不同性质的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公示原则有所区别,因此抵押担 保合同的生效并不绝对意味着抵押权的设立。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主要 集中于抵押权是否设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权实现顺序等
问题。

裁判思路
1.抵押权的设立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设立抵押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双方订立专 门的抵押合同,第二种是抵押人在借款凭据上面签字或注明提供的抵押财产。但 是,抵押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抵押权的
设立方式存在差异。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应符合法律规定,即符合《物权 法》第180条的规定。在此前提下,当抵押物为不动产时,部分人民法院依据《物权 法》第187条规定,认定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即使当事人已经就抵押担保作出约定,在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 未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请求返还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 中出借的金额。
当抵押物为动产时,部分人民法院依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上述动 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未办理抵押 权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抵押物为家用电器、自行车、家具、马车、手推车牲畜等其他财产时,人民法 院依照《担保法》第43条规定,认定其他财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当事人自愿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合同效力
在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时,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 定,在抵押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认定合同有效。
部分人民法院依《物权法》第1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的规定认为当抵押物为上述规定的禁止抵押 之物时,抵押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
无效。
3.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通常会对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作出约定,但现实生活中,采用简易方式 订立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常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对此问题的处理,部分人民法 院依照《物权法》第173条规定,认为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采取当事人意 思自治原则,即在担保范围问题上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当事人未对抵 押担保的范围作出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4.抵押权清偿顺序
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多名债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顺序 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对此,部分人民法院依《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认定最先登 记抵押权的债权人应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多名抵 押权人同时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则多名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在抵押物未登记
时,多名抵押权人应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5.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 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当事人在出于简化资金融通程序、提高融通速 度等目的时,会选择最高额抵押的方式对债务进行担保。这种在对未来一定时间 内发生的连续债务进行抵押的方式在实践中会产生如抵押数额及担保范围等争 议。在处理最高额抵押数额的问题时,部分人民法院依《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认 为,最高额抵押设定的必要条件是最高债权数额的设定,因此当事人未规定最高债 权数额时,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最高额抵押不能设立;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范围,部分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第203条的规定,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具有明确一 致的意思表示时,可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债权范围。而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将之前的债权数额自动纳入最高额抵押 担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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