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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伪造他人签名订立的合同谋取利益属合同诈骗吗?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2023年9月20日 295

本期节目由无锡律师刘波解答:伪造他人签名订立的合同谋取利益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中的合同诈骗?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有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一般说来,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具有诈骗的嫌疑。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包括现实性的和现实可能性两种情况,理论界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的现实可能性,就应当视为有“实际履行能力”,不能要求过于苛刻,否则有违市场经济规律。
2、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方面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3、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的,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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