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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等犯罪中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纠纷 2022年8月22日 625

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常见的刑民交叉案件类型为各类诈骗犯罪。如“借款人” 许称借款,实则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施以诈骗,或“借款人”多方“借款”诈称进行投 资,实为集资诈骗等。此类犯罪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过去在司法实践中素来存 在争议。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基于非法 目的订立而无效,有的人民法院则出于保护受害人也即“出借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而选择承认借款合同本身的效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选择采取后一种处 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 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的规定稍显模糊,因为这一规定本身并不排除合同无效,只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 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节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判断标 准: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如果仅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 的,并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要件,在效力认定上也得不出合同 无效的结论。推而广之,集资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与此相关 的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同样属于可撤销合同。①具体到个案之中,由于诈骗、 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通常只有犯罪行为人存在非法目的,而受害人一方在无 证据证明其存在非法目的时基本被推定为善意,且此类合同大都不至于损害他人 利益,因此近年来对于此类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基本认定为整体 有效。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部分,如强迫他人订 立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合同,则仅认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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