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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前变更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债务无法执行,怎么办?

债务追讨, 新吴区律师 2020年6月20日 4,717

无锡市新吴区律师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2个方面切入:是否足额出资以及是否有财产混同的情况

1、确定原来股东是否依法足额缴纳了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没有按照章程约定期限缴纳出资,那么此时,既可以直接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可起诉原股东要求其承担责任:

直接申请追加的依据(建议采取此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起诉原股东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原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既可以直接追加,也可以起诉原股东。

2、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负有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债权发生在该股东在册期间,且该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了混同,侵害了你的权益,你是可以要求前股东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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