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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加盟餐饮被骗可以要求退费么

合同纠纷 2023年3月2日 288

前言:加盟骗局一直存在,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报纸的广告板块中就充斥着各种小吃加盟,养殖虫草加盟。后互联网不断发展,这种骗局也由报纸,电视广告等慢慢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通过互联网竞价平台或者短视频平台获客,并且形成了产业分工,有一部分人负责网络获客,一部分人负责开形象店邀约客户考察签约,另外一部分人专门提供物料和培训老师。加盟公司即使明知项目肯定会亏钱的情况下大肆招募客户加盟收取加盟费,也很难进行刑事立案,因为加盟公司会做一些工作比如培训、发送物料、设备等工作,并非收到钱就消失,所以即使报警通常会认定为民事上的合同纠纷。本人承办了十多个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官司,现就其中一个案例分析如下

【原告诉请】
刘某某与被告贝某某堡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贝某某公司未提供任何指导和服务,也未帮原告进行选址,导致原告无法进行后续的经营活动。贝某某公司作为特许人并不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且在与原告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前,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向原告披露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贝某某公司系2020年9月11日才由其他公司更名成立,不满足“一年两店”才能招商加盟的要求。贝吉堡公司答应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广告投放的承诺也未能履行。基于以上原因,原告依法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同时,徐某某系贝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徐某某依法应对贝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一、涉案合同应予解除。本案中,贝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符合上述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应属特许经营合同,受该条例规制。 无锡市商务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贝某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足以反映,在涉案合同签订时,贝某某公司并未向商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也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贝某某公司主张以河南贝某某公司备案的情况来证明自己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贝某某公司向刘某某故意隐瞒并提供了虚假的关于公司可以开展食品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资质方面的重要信息,以上信息足以影响刘某某的缔约意思,对合同能否订立产生直接、实质性影响。因此,刘永霞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涉案合同。
二、贝吉堡公司应返还部分特许经营费用
刘某某于2021年3月26日合同签订当日即向贝吉堡公司支付了区域代理费及保证金136000元,于本案中要求返还全部已付的区域代理费及保证金。本院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综合以下因素确定返还数额:1.贝某某公司未如实披露信息,且向刘某某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涉案合同予以解除,贝某某公司为主要过错方;2.刘某某作为被特许人,在签约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没有充分做好信息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对于涉案合同的解除亦具有一定过错;3.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刘某某陈述其未实际开店,贝某某公司也未向刘某某履行提供物料、选址服务、运营指导等合同义务。考虑到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贝某某公司应向刘永霞返还特许经营费用133000元。
三、徐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贝吉堡公司系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为徐某某,虽然徐某某在本案中辩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依法应当对贝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确认刘某某与无锡贝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涉案合同予以解除;二、无锡贝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某133000元;三、徐某某对无锡贝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无锡律师刘波认为对于加盟的行为,一定要多方考察,看商家是否满足“一年两店”的规定,还有需要考察是否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备案所需要的的备案资质要求比较高的,考察备案信息可以让你过滤掉大部分不合规的企业,不要轻易的签合同和缴纳费用,我的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考察当天头脑一热当天就签合同付款,所以签合同一定要冷静再冷静。
如果已经签了合同,可以通过冷静期或者找到对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方面来打官司,基本上加盟费是可以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对于开店的装修房租这部分损失法院通常情况下是不予支持的,这些损失有的法院会认为是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必然成本支出。客户在签约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充分做好信息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对贸然签约引发的商业风险也需要负一定的责任。最后如果发现情况不对,一定要第一时间起诉并且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公司财产转移后执行不到财产的风险。

【相关法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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