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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家庭 2022年7月29日 640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予以适当的经济帮助。此处的生 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对 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无稳定工作 且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2)因年老、有重大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残 疾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全部或大部分丧失,而且除亲属扶助外没有其他稳定的生 活来源。(3)离婚后没有住处,且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在短时间内购置、租赁住房。 没有住处,只能寄居于父母等亲属家中的一般也在此列。
在存在前述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另一方予以适当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可以是金钱形式,也可以是住房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等非金钱形式。具体标准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 另一方的经济实力、财产状况、生活负担等具体情况予以酌定。也就是说判决另一 方是否需要给予经济帮助时,也要考虑到另一方是否具有给予经济帮助的可能性。 若另一方经济也较为困难,则人民法院也可能判决其不必给予对方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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