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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多方责任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 2021年9月6日 1,463

裁判要旨
在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可以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过错大小,分别确定每个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然后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除以所有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之和,作为每个事故责任人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8日17时30分许,刘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21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215省道157公里400米处碰撞到沿215省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甘某,后袁某驾驶小型轿车再次碰撞,造成甘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刘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轻型厢式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
甘某的近亲属李某、甘某某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主要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比例分担存在争议。李某、甘某某要求被告承担95%的赔偿责任,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其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为行人,其分担本起交通事故比例基数为20%,刘某、袁某作为机动车方,分担本起交通事故比例基数分别为60%、40%。将刘某、袁某应分担的比例基数分别除以甘某、刘某、袁某分担比例基数之和120%(60%+40%+20%),从而得出刘某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为50%(60%÷120%),袁某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为33.33%(40%÷120%)。李某、甘某某482589元损失,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11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262589元损失(482589元-110000元-1100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31294.5元(262589元×50%),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7520.9元(262589元×33.33%)。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计赔偿241294.5元(110000元+131294.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计赔偿197520.9元(110000元+87520.9元)。遂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甘某某损失241294.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甘某某损失197520.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33.33%的赔偿责任过高,提起上诉。经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在基层法院,多方交通事故的案件比较常见,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多方责任主体的赔偿分担比例,可能每个法官都有不同等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在尊重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的基础上,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过错大小,分别确定出每个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然后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除以所有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之和,作为每个事故责任人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当然在确定每个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时应考虑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依据法律规定确定适当的事故比例基数。如上述案例,系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因刘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则可以认定甘某事故比例基数为20%,刘某事故比例基数为60%、袁某事故比例基数为40%,再将刘某、袁某的事故比例基数分别除以甘某、刘某、袁某事故比例基数之和120%,即可以得出刘某、袁某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分别为50%、33.33%。因刘某、袁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保险,应当由相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上述赔偿比例进行赔偿。该计算方法,既尊重事故认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处理结果也较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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