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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没有营运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么

交通事故 2020年7月15日 2,872

新吴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满足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1、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或者没有作出足有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仅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对于阳光财险平凉支公司称因于某驾驶营运车辆没有从业资格证,其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的抗辩主张,因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阳光财险平凉支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对被保险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阳光财险平凉支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被保险人康泰运输公司履行了明确告知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2、该条款是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格式条款
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相关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营运证手续是否齐备,并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朱丙利已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货车。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免责条款中又同时约定驾驶人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车辆具有营运证方才赔偿的额外要求,显然属于“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因此,该条免责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故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提出该抗辩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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