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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和驾驶人非同一人,交警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影响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么?

交通事故 2020年7月2日 2,526

车主和驾驶人非同一人,交警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影响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么?

1、不影响。法院认定责任以法院查清事实和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如劳动法来认定,根据《道交法》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诉讼中的证据。法院仍会独立来判断,只不过该证据证明力比较强而已,但并未不可推翻,比如行车记录仪表明交警认定责任不正确的。
2、如果是借用,出租等,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过错主要表现为明知对方没有驾照饮酒,或车辆有足以导致事故的故障等情况。如果是劳动关系下的职务行为等,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这点不作展开。
3、关于车主能否复议,不行。即便是驾驶人也不能复议,因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其一、是投诉和反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新的认定书。
其二、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意见,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其可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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