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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从何时开始缴纳物业费

合同纠纷 2021年3月13日 2,629

商品房从何时开始缴纳物业费,以下是案例一则:
关于骆会琴、谢勇交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问题。中盛公司认为根据《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业主应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本案中开发建设单位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业主于2013年12月30日收房,则从2014年1月1日起骆会琴、谢勇应交纳物业费。骆会琴、谢勇收房后补交了2014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其后的物业费没有交纳,中盛物业公司主张骆会琴、谢勇从2015年1月1日起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符合合同约定。骆会琴、谢勇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本案骆会琴、谢勇实际收房时间为2017年3月7日,应从此时开始交纳物业费,骆会琴、谢勇此前交纳的物业费在冲抵2017年3月7日起的物业费后,超出部分应予返还,装修押金应予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行政法规对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从物业交付之日交纳,排除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应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案骆会琴、谢勇交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为其实际收房之日,即2017年3月7日。在物业交付之前,中盛物业公司并没有为骆会琴、谢勇提供服务,其要求骆会琴、谢勇补交2014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骆会琴、谢勇关于该款应冲抵从2017年3月7日起的物业费的主张,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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