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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缴纳保险,能否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支付补缴及处罚款项后向员工追偿

劳动纠纷 2020年7月29日 2,222

能签但公司风险非常大:
1、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公司可以免责。所以补缴的义务和公司被行政处罚罚款的责任首先由公司承担。
2、公司与员工签订这种协议,公司并不当然规避风险(由员工承担责任),因为,劳资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同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资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签订这类协议,只要员工反悔,会面临对协议效力是否员工真实意思的审查,是否公司以优势地位逼迫员工签订(因为如果约定被行政处罚后要补缴还要罚款,员工为何不选择当初缴纳?)
3、如认定员工意思表示瑕疵,则公司面临未交社保,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利局面。
4、缴纳社保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可以说强制性要求。代扣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无权向社保部门要求自己不交(如此要求,社保部门是不会同意的),所以即便员工向单位要求不交社保,是其真实意思,法律上也不做积极评价。
综上:
员工如果是真的不愿意缴纳社保,一定要保留员工手写不愿意缴纳的详细原因(而不是一句自愿不交就完事),如果公司愿意承担上述风险(所谓风险,就是可能最后不会发生,或者基于员工不懂法,以为自己签过协议就要遵守,或者基于其他原因没有被举报),那么也可以这么来签订。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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