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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

刑事辩护 2022年8月22日 547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与第7条的规定,民间 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 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 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案涉非法 集资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 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果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 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裁判思路
一般情况下刑民交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只有民事部分需 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审理的刑事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民间借贷案件的解决需以刑事 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民事纠纷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先刑后 民”原则。而基本事实一般是指对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 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 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 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第7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 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部分人民法院认为除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应当 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 罪,则需要依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有些人民法院认为“先刑后民”原则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定原则, 只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方式之一,并非绝对的民 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非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均须无条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判断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需要依照案涉民间借贷纠 纷与所涉刑事犯罪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考量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与涉 嫌刑事犯罪的主体判断是不是同一主体、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所涉及货币的 性质、用途等是否为同一法律事实、民间借贷当事人与其所涉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判断民间借贷纠纷是否真正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主 张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则需要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对此立案的证据, 或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案涉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否则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此外,人民法院还会考量案涉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是否必须要以刑事案件审 理结果为依据,如果刑事案件的结果并不影响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承担的责 任,也不必然存在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则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般认定无须中止诉讼或移送公安机关。中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是,因案 件基本事实不清须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民事部分的审理确实需要以刑 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才适宜于定中止审理。同时,还有些人民法院认为刑民交
叉案件,并不意味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必须以查清犯罪事实为条件,只要原告有证 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则无合法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必须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以涉嫌犯罪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诉讼法理。 并且,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类犯罪追诉同有救济私权的功能,应允许当事人有程序 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以民事案件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债 权债务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则应对民事部分予以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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