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2020年7月4日 965
法律只规定了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没有规定交付执行缓刑前就发现,但没有处理,而又过了缓刑考验期,是不是可以撤销缓刑:
1、有权威观点认为,只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缓刑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但这点并不对应提问情况。
2、交付执行缓刑前就发现漏罪,那么当时就应当处理(70条),但司法机关没有处理,而是过了缓刑考验期,那么依据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则,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罚。故此,不能撤销缓刑。这里面的责任有当时就发现有漏罪而没处理的司法机关负责。
3、对于漏罪,按照一个新的犯罪重新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 【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七条 【撤销缓刑情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修八》: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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