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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铺是否与物业成立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纠纷 2021年3月13日 2,527

小区商铺是否与物业成立物业服务合同

格律诗公司与火锅大虾店之间是否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格律诗公司要求火锅大虾店支付物业费应否予以支持。格律诗公司与新都花园一区18-23号楼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火锅大虾店所在的新都花园一区-18号-9位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格律诗公司与新都花园一区18-23号楼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火锅大虾店具有约束力,火锅大虾店作为该小区租户,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向格律诗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火锅大虾店以其所租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经业主大会决定等程序,该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理由不当,依法不予支持。即使格律诗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部分问题,但火锅大虾店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格律诗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该事由亦不构成火锅大虾店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火锅大虾店主张格律诗公司收取物业费的标准过高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火锅大虾店向格律诗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7632.22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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