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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因不符合要件而无效

婚姻家庭 2021年3月13日 2,752

代书遗嘱因不符合要件而无效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形成要确保时空一致性,既要求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同时发生,又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空间上处在同一场合,即边口述、边听写、边见证。涉案缪某6的遗嘱由孟某代书,周某、高某作为见证人,遗嘱有缪某6及两个见证人周某、高某签名,并注明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但代书人孟某未在遗嘱上签名,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另外,从视频录像可以看出,孟某在代书遗嘱时,缪某6并未口述遗嘱内容,且代书过程中,孟某亦根据前期整理的材料打印件作为参考,不符合边口述边听写的要求。故涉案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缪某6于2019年11月21日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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