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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用人单位和伤者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还有什么救济办法?

工伤赔偿, 新吴区律师 2020年6月19日 1,328

无锡新吴区律师为你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要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利益。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和个人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单位仍然负有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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