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2021年1月26日 2,399
双方自行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有效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卜宁务工受伤赔偿协议》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方可诉讼);2.《卜宁务工受伤赔偿协议》效力如何确认。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卜宁务工受伤赔偿协议》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方可诉讼)问题。卜宁受雇于恒昌石油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双方就该起工伤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事项已无争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当事人所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应定性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争议的解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恒昌石油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属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而直接提起诉讼,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卜宁务工受伤赔偿协议》效力如何确认问题。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并对参与该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承担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之规定,协商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形式。双方在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赔偿事项,是当事人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协议本身就含有认可与实际伤残等级不一致的客观情形的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来讲,均是对实际伤残可能多支付或少获得赔偿款项的认可或放弃,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案中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效之情形。且双方达成的协议书是由恒昌石油公司有偿委托律师草拟。故恒昌石油公司上诉提出“所签订协议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无法律依据,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恒昌石油公司应当按照双方所达成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