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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有效需要审查哪些方面

婚姻家庭 2021年1月26日 2,019

口头遗嘱有效么,新吴区律师用下面案例来说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继承人所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二、本案涉诉股份权益是否应由孙某1全部继承。

关于被继承人所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患有恶性肿瘤,在去世前三天即2019年1月7日意识清醒的状态下明确表示将自己享有的涉案股份即天津市西青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由孙某1继承。上述立遗嘱过程有孟某、唐某等人在场见证,此后被继承人持续处于病危状态,直至2019年1月10日死亡,故符合口头遗嘱的效力要件。其次,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同孙某1共同生活,且在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被继承人曾向在场亲友作出与2019年1月7日所立口头遗嘱一致的意思表示,故被继承人2019年1月7日所立口头遗嘱的内容符合常理。

据此,本院认定被继承人于2019年1月7日所立口头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关于本案涉诉股份权益是否应由孙某1全部继承: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涉诉股份权益取得时间系被继承人与孙某2婚姻存续期间,故涉诉股份权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享有其与孙某2二人名下所有的全部股份权益的50%,二人名下所有股权两股,即被继承人享有股份权益应为一股。其二,经本院征询,孙某2当庭表示同意孙某1的诉讼请求,并且表示即使涉诉股份权益中有其份额,也同意将该份额一并给予孙某1,故本院认定涉诉股份权益由孙某1全部继承。
  综上所述,涉诉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孙某1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赵玉贵享有的天津市西青区李七街道凌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权益全部由原告孙某1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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