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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保险还未赔付,公办医院先自己垫付3万是否有法律和审计风险

企业法律服务 2020年7月10日 827

医院先出借3万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存在审计风险,还可能存在犯罪风险。
理由和依据如下:
1.挪用公款行为如何判断
刑法第34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关于此条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在主体上,肯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虽然医院是出借垫付未到账的医保费用,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
(3)在客观行为上,是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了公款。医院出借的钱,当然属于公款,无论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都是利用了职务之便,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要件。
2.行为如何定性
挪用公款罪只能是个人犯罪,不能是单位犯罪。因此,如果是医院里的个人决定出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医院的钱出借3万给别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再超过3个月未还,纪委监委就可以立案侦查。即使是3个月内还上了,不构成犯罪,也构成了违纪行为,会受到纪律处分的。
如果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肯定不构成犯罪,但单位参与决定的领导,肯定是违纪行为无疑。因为出借3万的行为,虽然没有揣到自己腰包(如果揣了就是贪污罪了),但在程序上,是对公款的一种违规处理。因为正规的程序,就是等着保险来赔付。
3.审计风险
根据《审计法》第49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发出处分建议,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因为私自出借3万的行为,肯定不是医院的正常支出费用。
4.追回风险
这其中还有一个追回风险,因为保险是直接赔付患者,如果患者在拿到医院出借的3万之后,保险赔付到账,他不愿归还这3万元。那医院就损失了3万元,那么作出出借决定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导,就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失,那责任,就不仅仅是违规使用财务支出那么简单了。有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即使够不上犯罪,但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肯定也会遭到纪律处分。
5.如何解决?
那么害怕患者医闹,也是有解决办法的,就让患者去法院起诉医院。因为医疗纠纷,是对患者的侵权行为,法院不会管你医院有没有保险,法院会直接判决让你医院直接赔付患者3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可以直接达到医院账户。这样谁都没责任,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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